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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聖街86號210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板橋區文聖國民小學保管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聖街86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
1.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 或
2.專業營造業: 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11) 。
3.曾施做屋頂防水隔熱工程者為佳。(可附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11年4月6日新北教環字第1110620179號函核定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
二、本校復聖樓頂樓原防水層已嚴重脫落,並有建置斜屋頂與太陽能光電,投標文件內附有一張『廠商現場勘查證明書』,請有意願投標的廠商,於規定期限內至本校確認案場狀況,並將該證明書拿至總務處蓋證明戳章,一併附於投標文件袋中投遞。(缺少本文件者並不涉及該名廠商資格合格與否)
第二次招標補充說明:
一、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開標家數3家以上,故無法決標。第2次開標作業擬訂於111年5月3日上午9時假本校210會議室進行,同年月上午10時則進行本案評選作業。
二、投標廠商若於4/26前至本校現場勘查過者,免再次下載『廠商現場勘查證明書』。
第三次招標補充說明:
本案工程發包金額誤植,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本案予以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另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第2款規定『機關於廢標後三個月內重新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規定』,故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等標期不得少於七日。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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