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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16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訊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機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抄本之商業登記資料或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即『照明設備製造』、『電器承裝』、『能源技術服務』、『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或得以承作關於照明設備之業務者)。
備註:應繳證件係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為載名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其他足以證明該契約完成之文件(如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 「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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