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協助工程發包及監造;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工程開工日起至完工日止、金額係以截止投標日時適用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第一類-之百分比上限參考值,再乘以「預算折扣率」後計算之。上開「預算折扣率」為〔50%〕(金額約為新臺幣15萬2,60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港一街14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詳如契約書第8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日時適用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第一類-之百分比上限參考值,再乘以「預算折扣率」後計算之。上開「預算折扣率」為〔50%〕(金額約為新臺幣15萬2,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