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R184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7/0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及廠商權益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1樓服務台。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之期間內配合機關指定日期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因本案為勞務採購,故不依物價指數調整變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一般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演藝活動業」或得以承辦關於活動之業務者
*****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繳交文件
(1)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押標金票據或憑證。(6).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7).企劃書。
評選日期
1.評選115年4月15日下午14時,不另行通知。
2.評選地點於「本所2樓會議室」
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邀標書。
4.現場領標時間為上班日8時至17時。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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