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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公所資訊設備管理委外服務案;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台幣28萬2,000元、綜合以上,加計金額,本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56萬4,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1樓服務台)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資訊處理服務業」或得以承辦關於管理電腦及相關設備之業務者。
2.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繳交文件
1.應繳證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3.投標廠商之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4.投標廠商聲明書5.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評審日期
106年12月13日下午14時50分
1.本採購案本機關辦理評審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2.地點(暫訂)於「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2樓會議室」
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補充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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