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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契約各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2個月、金額為新臺幣232萬6,81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服務台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8/2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服務台(樹林區鎮前街93號)
履約期限
至109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書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或; 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交通標示工程或相關業務者
應繳交資格文件
1.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有效納稅證明及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該查覆單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請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補充說明
4.期程要求: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開工日開工,每一派工分案依甲方所訂之工期完成(工期詳如工程補充說明書),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9年12月31日(若辦理後續擴充,則依後續擴充期日期限為最後分案通知期限)或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用罄止(若辦理後續擴充,則依後續擴充後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5.標單請務必裝於標單封內。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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