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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轄內車行、人行地下道及人行陸橋等周邊環境維護清潔;增購期限至107年12月31日前所通知施作項目之期限止,增購之金額為標餘款再加新臺幣1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服務台(樹林區鎮前街93號)
履約期限
本所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至107年11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環保服務業;或2.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繳交文件
土木包工業登記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文件及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可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補充說明。
4.期程要求:甲方通知3日內開工,每期工期30日曆天,分4期施作(第1期: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2月28日內完成、第2期:107年4月1日起至107年5月31日內完成、第3期:107年7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內完成、第4期:107年10月1日起至107年11月30日內完成),其中地下道每期清潔,人行陸橋則於第2期環境維護清潔,候車亭清潔由甲方不定期通知乙方進行候車亭清潔。(小型候車亭12座、中型候車亭6座、大型候車亭9座)。
5.本案經費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7年3月31日止,餘詳如投標須知。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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