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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區公園暨綠地廣場設施維護及改善相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台幣494萬9,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8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93號服務台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2/2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服務台(樹林區鎮前街93號)
履約期限
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契約書規定
廠商資格摘要
1. 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
2. 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之廠商或
3.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列有「景觀設計」或兒童遊具設施施工及安裝或
4.其他得以承攬本案關於公園暨綠地廣場設施維護業務者之公司或行號。
應繳交資格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有效納稅證明及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該查覆單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請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採購案各式審查表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以避免投標文件錯誤或遺漏。
其他
1.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參加廠商一經投遞標單,非經開標結束,不得要求退回標件。
3.其他注意事項詳如投標須知或補充說明
4.期程要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開工,甲方依每案特性通知完工期限,履約期限至106年12月31日止,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5.本案經費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6年3月31日止,餘詳如投標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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