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d0006@ms.ntpc.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合約相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最長至107年2月28日、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數量為實作實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7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95號4樓秘書室(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上班時間內(中午12:00至13:00休息時間未販售標單)逕本所秘書室(發包中心),於現場開立領據繳交新台幣100元整(憑據不具名領取)。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4/2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760新北市蘆洲區三民路95號4樓秘書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履約期限
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電器承裝業以上。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詳本案資格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名稱」欄位內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日期〕
由本機關確認需維修後派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規定之工期內如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6年12月31日,施工廠商同意應履行該期限內所委託之各相關工程,至最後分案工程結束方視為全案終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及附件。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1.郵購(附足額回郵信封)並於外封袋明顯處註明『購買某標案』字樣。
2.現場領標者不發售紙本招標文件,僅提供光碟片。
秘書室(發包)連絡人:沈先生電話:02-22811484分機470。
〔疑義、異議、申訴〕
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