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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2年12月15日、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數量為﹍﹍﹍(三者應至少填寫一項,否則未保留本案增購權利) ;擴充金額優先用於緊急搶救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7201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23號4樓收發文櫃台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03/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7201新北市萬里區瑪鋉路123號4樓收發文櫃台
履約期限
原則至112年12月25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金額(含後續擴充)用罄為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投標資格: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或;
2.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
投標廠商應繳之資格文件: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且可證明該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附加說明
期程要求:農業工程及天然災害復建 (非搶災),以本機關通知之日起函報開工。另緊急搶修工程應於本機關通知(含電話紀錄表、傳真通知或勘災時完成之勘查紀錄表)指定之日起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契約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2年11月15日前,履約期限原則至112年12月25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金額(含後續擴充)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規定。
預算金額: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16萬6,510元正,其中新臺幣100萬元係屬天然災害災準金,視災害嚴重程度並經簽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得以動支。
(一)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216萬6,510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 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2 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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