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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至112年3月31日止、金額為新台幣1,418萬6,821 元。
(二) 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5/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採購目的:為解決轄內民意代表及市民建議改善之道路、橋梁(含附屬設施)及公共基礎建設,且經會勘結果確認有改善必要之工程,故於前一年度先行辦理開口合約之發包機制,以期能於最短時間辦理道路、橋梁(含附屬設施)及公共基礎建設之改善,提供市民於一個安全、舒適之使用環境,並改善其周邊環境;另道路工程需辦理刨除原有路面之刨除料回收販賣。
二、 採購標的:改善道路、橋梁(含附屬設施)及公共基礎建設。
三、 期程要求:本契約每一分案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甲方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111年12月31日或本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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