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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同原契約內容;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178萬1,400元。
(二)、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8新北市金山區金美里中正路11號
廠商資格摘要
(1)遊覽車客運業者,或;2)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或;(3)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遊覽車客運或相關業務者。(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 採購目的:為延續110年金山區新巴士營運服務委外經營,提供在地民眾來往市區就學就醫之需求。
二、 採購標的:新巴士營運服務委外經營由得標廠商提供車輛三部及駕駛員三人,依本所規劃之路線班次行駛,詳邀標書委託工作內容。
三、 期程要求: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履約期限(行駛期限):廠商應於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按機關所指定之班次、時間、路線履行本契約。倘決標日期逾民國111年1月1日,則廠商需於機關通知十日內履行本契約,契約價金之給付以實際行駛日數計算。配合新巴士轉型時間,本機關得於實施日前1個月內告知廠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廠商應配合辦理。
(四)、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445萬3,500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1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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