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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為107年編列預算金額(新臺幣328萬7,000元)之1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餘詳招標規範)
廠商資格摘要
遊覽車客運業者,或;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其營業範圍包括遊覽車客運業務者,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遊覽車客運或相關業務者。餘如「招標規範暨作業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係採基本、資格、價格合併審查,並先審查價格標之模式。
2.得標廠商應依各路線配合機關所須新設站牌及張貼更新路線圖,相關費用已含於本契約價金。
3.得標廠商應配合機關災害演練,且配合演習需求派遣車輛及司機參演,價金另計。
4.當災害發生時,得標廠商亦應配合機關啟動緊急運輸應變機制,並與機關另訂「107年天然災害緊急搶險搶修-災防疏散遊覽車委託營運服務(開口合約)」,價金另計。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異或違反法令者,請於自公告日或邀標日之次日起等標期之2分之1,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以書面向本所提出,逾期者不予受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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