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4951510#111/216
電子郵件信箱
ab4607@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15*√(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0000000)) 之整數值)以前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此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二、乙方應於甲方核定基本設計內容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20*√(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0000000)) 之整數值)以前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三、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公文通知後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12*√(該分項工程契約金額/10000000))之整數值)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四、前4款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5日內修正完成,並於5日內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
五、乙方應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 日(本日期未填寫時為(5*√(本工程總預算金額/10000000)) 之整數值)以前完成各分標工程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至少向甲方簡報1次。
六、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0日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七、乙方應於各分項工程承商竣工之次日起5日內審查完妥竣工結算書圖及數量結算。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