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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三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繳納現金新臺幣2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三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改採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之財物採購案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或;2. 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室內裝潢或相關業務者。
2.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電扇
之製造、供應、承做或安裝者。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切結將)在新北市或相鄰之縣、市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建議至本校現場勘查,俾利後續順利履約。
2.投標廠商應繳交符合本採購案「規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型錄」或其他規格文件,以資作為廠商擬提供採購標的是否符合規定之審查依據。
3.本機關於取得報價單後,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符合需要者另行通知辦理比價或議價。
4.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本單位已事前簽辦,倘第一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廠商書面企劃書時,為加速行政效率,改依上開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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