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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學校、社區經常辨理大型活動,本次更新設備一方面連接舊管線,一方面須留擴充界面,不同廠商提出不同規劃,將有不同功能成效。不同廠商所提規畫,有不同施作方法、更佳廠牌規格,或能縮短工期,可產生不同效益。因採最有利標,廠商可提出不同服務。因本校並無規定廠牌及施作方式,所以不同的廠商可提出不同的廠牌,品質將有不同結果。施作技術並不困難,但廠商設計影響到節能效益、美觀、施工期程,若能選出優良廠商將對本校有最大助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三段三號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設立及證明文件、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已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廠商設立及證明文件、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已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廠商加入相關公會證明文件(未於招標文件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廠商實績、經歷證明文件、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相關證照、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係採電子投標,且投標文件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該等掃描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廠商印鑑證明文件、加蓋該廠商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之印模單、投標時使用代用印章者,允許使用代用印章投標之授權書及加蓋該代用印章之印模單、型錄或其他規格證明文件
廠商實績、經歷證明文件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相關證照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如係採電子投標,且投標文件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該等掃描文件之原本書面文件
廠商印鑑證明文件
加蓋該廠商印鑑證明文件印文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專案負責人、投標廠商或其受雇人員、從業人員相關證照,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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