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223新北市石碇區永定里靜安路一段245號
電子郵件信箱
yen613@ntpc.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3新北市石碇區永定里靜安路一段245號
開標地點
223新北市石碇區永定里靜安路一段245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8/0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3新北市石碇區永定里靜安路一段245號
履約期限
於甲方通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組織者請檢附公司執照或經濟部准予公司登記
之公函或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
資料代之)。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
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
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依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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