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80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2)22173146分機23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chtes.joy@gmail.com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0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改善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82.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149,000元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5/25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5/26 09: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80號
其他: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後30日曆天完工。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或;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建議增訂本範例應用須知第5點建議之資格),或;
3.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消防設備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屬前項第2、第3款者,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新店區青潭國民小學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5-20T14:56:22+08:00
電子郵件信箱
chtes.joy@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82.4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二段80號
履約期限
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開工後30日曆天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或; 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建議增訂本範例應用須知第5點建議之資格),或; 3. 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消防設備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屬前項第2、第3款者,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人員(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士證書或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業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 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 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新店區青潭國民小學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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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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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類5159-其他專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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