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廠商經機關校區於108年11月份評鑑,經核定服務成績為優良,且新北市政府民國109年經費通過補助,則保留後續擴充至109年2月29日止、金額為新台幣220,000元,預計擴充之項目為40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53新北市石門區茂林社區74號
履約期限
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1.遊覽車客運業,或;
2.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汔車客運業,或;
3.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遊覽車客運業」或得以承攬本案相關之業務者。且
二、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學生交通或大眾旅運
之供應或承做經驗者,且
三、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四、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
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
適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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