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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機關權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決標次日起45日曆天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備註:「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係登記機 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 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 /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 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 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係登記機關核准商業 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 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 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 本資料』均屬之。 或
2.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 照),或;
3. 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 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 供機關能源資訊管理服務、規劃、建置、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備註:應繳證件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 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 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 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 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 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 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以上請擇一備標,其餘詳如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本案範圍包括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及新北市八里區文康活動中心之能源管理系統建置(含總用電、冷氣、電燈等電力監控)。廠商於安裝前,應先行勘查現場用電設備配置情形,以確保後續施工與系統整合之完整性與安全性。
2. 投標廠商如須勘查場地或詢問履約細節,請洽本所秘書室陳小姐,電話為02-26102621分機353。
3. 本案未收取押標金,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
4.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即本次公告僅有1家或2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5. 投標廠商須製作紙本企劃書12份。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廠商於評審階段需辦理簡報,評審日期及地點由本所另行通知。受評廠商辦理簡報應注意事項、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請詳參投標須知內之「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6.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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