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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附件及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大地工程科或都市計畫科或園藝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大地工程或都市計畫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或;得提供機關景觀規劃設計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本案業務單位承辦人為本所經建課杜小姐,電話為02-26102621分機257。
2. 投標廠商須製作紙本服務建議書12份。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選之對象。廠商需辦理簡報,評選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評選標準及優勝廠商評定方式請詳參投標須知內之「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3. 履約期限:決標日之次日起120日曆天完成規劃評估期中報告,期中報告核定日之次日起150日曆天完成規劃評估期末報告,規劃評估期末報告核定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成果報告書。其餘詳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附件。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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