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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擴充採購為契約書估價單所列之項目及內容。
(二)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三)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2新北市坪林區坪林街101號
履約期限
決標後本所指定之開工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a.公司或行號
b.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園藝服務、種苗、景觀工程、植栽或景觀綠美化或相關業務者。
c.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公司,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或相關業務者,且領有環保機關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辦法」所核發之「廢棄物清理(清除、處理)許可證」者,其『清理』、『清除』及『處理』廢棄物種類至少應包含廢木材、廢纖維及生活垃圾等三項。
2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3 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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