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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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該擴充金額為標餘款,預計擴充之項目為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至取得使用執造。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22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10號(服務台)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本所二樓服務台購買,新台幣700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三樓秘書室或郵寄至台北郵政175-74號信箱
履約期限
180日曆天竣工;並於竣工後90日曆天取得使用執造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具履約能力者;暨檢附納稅證明、加入公會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等文件。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於180日曆天竣工;並於竣工後90日曆天取得使用執造;(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2.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207萬5,851元正,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417萬5,851元正尚未獲得新北市政府補助,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7年6月30日止。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決標,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3.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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