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n4211@ntpc.gov.tw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5個月、金額為新臺幣336萬7,476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3樓秘書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2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3樓秘書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115年4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或行號含有以下任一營業項目者:建築物清潔服務業、廢棄物清理業、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園藝服務業,或;
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本採購案標的或相關業務者。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文件(以下請擇一備標):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廠商請將投標文件按順序放好,以利本所審查。#
1.親自領取:115年2月23日至115年3月6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領取(本所作業時間3天):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請附「電子憑據」電子檔,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以人工付費領標投標者,請將人工領標收據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倘貴廠商報價低於本案預算金額80%時,建議先填妥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並蓋妥大小章,一併裝入外標封內;若不裝入者,則請攜帶至開標現場,有需說明時再於現場依規定提出「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以茲說明。
5.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