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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採購案所有後續擴充項目皆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一段322號
開標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一段322號2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一段32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資訊技師事務所,或;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其項目列有「資訊軟體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或「演藝活動業」或得以承辦關於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業務、或得以承辦關於活動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親自領取時間:106年7月21日至106年7月26日截標期限止至秘書室領取。
2.郵購部份:(本所作業時間3天)
郵購領取:本所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1段322號(廠商應自行計算郵遞送達時間),於信封內書明招標名稱。附回郵信封大於(30*40公分)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回郵信封、回郵郵資150元,連同文件費及圖說費(以郵政匯票,抬頭為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以限時掛號於截止日前(以戳為憑)寄至本所。廠商無法即時投標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3.廠商以電子領標參加投標者,應附”電子憑據”電子檔, 亦可利用本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放入外標封以供本所檢驗。
4.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
5.本案請廠商提供企劃書8份
6.活動地點:新北市泰山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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