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a37300417@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校總務處(253新北市石門區中央路1-9號)
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逕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繳交文件工本費,再掣據向總務處招標承辦人領取書面招標文件【紙本招標文件1份】)。
開標地點
本校2樓校史室(253新北市石門區中央路1-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截止期限前親自或郵寄送達本校總務處(253新北市石門區中央路1-9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
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得以承作本案之公司、行號或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相關業務之廠商。※除基本文件及資格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7份(本)(詳基本、資格文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非電子領標每標200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均可(逕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繳交文件工本費,再掣據向總務處招標承辦人領取書面招標文件【紙本招標文件1份】)。
履約保證金額度
新臺幣30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4日內)。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採購案預算及採購金額:697萬6,000元整(採固定價格【預算金額】或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之【自願減價之】報價決標,爰依規定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中提出報價【未於服務建議書者,視同其報價為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惟不納入評選)。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每月結算。以每月實際供應之食材(每人每天食材固定價金60元整)、人數、天數及其食材補助運費給付廠商,惟總結算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697萬6,000元整或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自願減價之報價。
3.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廠商,由本校電話或行文通知參與評選後,俟評選結果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決標。
4.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七條)。
5.契約價金之給付: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以每月實際供應之食材(每人每天食材固定價金60元整)、人數(詳投標須知第六點表列之各校預估人數)、天數(預估200天)及其食材補助運費給付廠商,惟總結算金額不得逾本採購案預算金額新臺幣697萬6,000元整或廠商於服務建議書中(自願於減價)之報價(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三條)。
6.契約價金給付條件:分期付款:每月付款1次,乙方於每月10日前,將前月實際訂購之金額,開立發票送交甲方,甲方確認無誤後,依規定於( )日(未填者為15日)內撥付款項。但乙方填具之數量有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不在此限。……(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五條)。
7.驗收:(1)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驗收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影響驗收之進行及其結果。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延誤辦理驗收,該延誤期間不計逾期違約金;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2)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詳如第二條食材查驗程序(詳本採購案契約第十二條)。
8.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2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案投標須知第十三點及契約書第一條)。
9.本採購案履約期間內乙方應以甲方為被保險人之名義,為甲方投保食品責任險,保險契約的項目及內容應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之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相關規定辦理,投保時需加註:保險事故發生時,乙方對保險公司之權利得於甲方通知保險公司之時起由甲方行使,其賠償依相關法令規範辦理(詳第八條履約責任)。另應自行投保執行本案所需其他必要之保險。保單正本或保險機構出具之保險證明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機關收執(詳本採購案契約第十條)。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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