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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三峽區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 7 天內開工,並於開工後 2 個月內前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丙等冷凍空調業以上(應檢附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書影本。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及延長通知:
1.本案修正內容如下:本次予以更正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十五、投標(四)本採購案「允許」廠商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投標文件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依法延長等標期至5月28日上午9時並於該日上午10時開標,依前述期限修正投標須知所載之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並建請使用本次投標須知中之外標封。
3.原已現場領標廠商得持收據聯派員至本所秘書室(電話:02-26711017轉811)領取修正文件,電子領標廠商得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4.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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