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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路17號3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9/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之次日起60日曆天交貨,如因原廠排程或進口因素,經機關同意得延展。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前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
得提供機關「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等」或其他得以承作本採購標的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若上開之登記或設立文件,未載明符合投標資格之內容時,廠商應另附組織章程、組織規程或其他文件佐證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契約製訂:由得標廠商繕製,費⽤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2.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建請投標廠商派員持大小章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另未派員持大小章到場之廠商如須填寫低投標價理由書者,應於本所指定時間內派員持大小章到場填寫或說明(由機關記錄)並當場核章或於指定時間內以傳真或其他方式填妥核章傳送至本所(已於投標文件檢附填妥核章之低投標價理由書者不在此限)。
3.以電⼦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憑證列印存放入⼤標封內,俾本所查驗。
4.廠商應⾃⾏付費領標並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其他廠商之電⼦領標繳費憑據。
5.未得標廠商,為避免郵寄退還押標金支票衍生之風險,請廠商親至本所2樓秘書室領回押標金,本所恕不代為寄回。
6.「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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