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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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至114年3月31日止、金額為每一區新臺幣1,000萬元。甲、乙二區合計擴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繳納現金新臺幣1,000元整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6萬元。(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3條第1項: 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3/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復建及零星派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通知期限為114年3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本採購契約書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並依本採購案特性訂定。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應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之證明)
餘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契約製訂(合約份數):由得標廠商繕製,費⽤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
2.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3.以電⼦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憑證列印存放入⼤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4.廠商應⾃⾏付費領標並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其他廠商之電⼦領標繳費憑據。
5.本案預算⾦額新臺幣2,660萬5,754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3年4月30日止。
6.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7.未得標廠商,為避免郵寄退還押標金支票衍生之風險,請廠商親至本所2樓秘書室領回押標金,本所恕不代為寄回。
8.本案所示甲區為:三峽、八張、中埔、弘道、鳶山、安溪、中正、大埔、添福、金圳、五寮、插角、有木、二鬮等14里。
9.本案所示乙區為:秀川、永館、龍埔、龍恩、龍學、礁溪、介壽、溪南、溪北、溪東、成福、安坑、竹崙、嘉添等14里。
10.凡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皆得就上述各項目中自行選擇擬投標之區域參加投標,得投標1個區域,亦得參與所有區域之投標,但單一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13,302,877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