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Q706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補助機關
3.82.11.3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結算完成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8條。
2.
廠商資格摘要
1.開業證書,或;
2.執業執照(土木工程科),或;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4.市區道路無障礙講習結業證書。
*詳如本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契約製訂
一式10份(正本2份,副本8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4.
評選時間
另行通知,本採購案本機關辦理評選時廠商「需辦理簡報」。
5.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
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6.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