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Q706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付,現⾦300元整。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招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04/0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廠商資格訂為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契約製訂:1式6份(正本2份-甲、⼄雙⽅各執1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
2.期程要求:應於決標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3.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4.以電⼦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憑證列印存放入⼤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5.廠商應⾃⾏付費領標並取得電⼦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其他廠商之電⼦領標繳費憑據。
6.電⼦領標網址:「政府電⼦採購網http://web.pcc.gov.tw」。電⼦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採購網⾸⾴⾴⾯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
7.未得標廠商,為避免郵寄退還押標⾦⽀票衍⽣之風險,請廠商親⾄本所2樓秘書室領回押標⾦,本所恕不代為寄回。
8.保固:
(一)本契約除損耗品外,非結構物由乙方保固2年(如配電箱盤、電磁開關、時間電驛、漏電斷路器及無熔絲開關等電業設施)。
(二)新設LED條燈(招牌燈及牌樓燈)、小型投射燈及柱壁燈,整燈(含燈泡)保固2年。
(三)既有杯燈燈泡及天花板頂燈屬消耗品維護1年,承包商於保固期限內若燈泡損壞,需負責更換維護(既有燈泡備品由機關提供)。
(四)以上,廠商需每半年派員現場全面巡檢並測試燈具,以確保燈具正常使用無慮,期間若發生照明不亮或損壞情形應立即派員處理(保固期間2年內巡檢維修計4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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