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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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招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4/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甲方通知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為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契約製訂(合約份數):1式8份(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6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2.期程要求: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60日曆天竣工(原則於本農曆年後開工,並以機關通知日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3.保固期限:詳如契約書(樣稿)第16條。
4.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5.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6.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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