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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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招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8/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於決標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曆天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需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
2.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需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
3.其他得以承攬本案之廠商(體健製造承裝等相關)(需檢附其他得以承攬本案之廠商-體健製造承裝等相關證明文件),或;
4、公司或行號(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契約製訂:1式6份(正本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2.期程要求:於決標日起21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0日曆天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3.契約價金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結算給付。
4.保固期限:除耗損品外,由廠商保固1年;草毯及灌木保活3個月。
5.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6.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7.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8.未得標廠商,為避免郵寄押標金衍生之風險,請廠商親至本所2樓秘書室領回押標金,本所恕不代為寄回。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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