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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開工,至108年12月31日或預算金額用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
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交通標示工程或相關業務者。(需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檢附得提供機關交通標示工程或相關業務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契約製訂:合約份數:1式8份(正本2份,副本6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2.期程要求:開工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已先屆者計);(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3.契約價金給付: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結算給付。
4.保固期限:本契約除損耗品外,由乙方保固1年。
5.本案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6.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本所查驗。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經限期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為不合格標。
7.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8.電子領標網址:「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電子領標者,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機關若重新公告,廠商需重新領標),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進入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頁面中間「免帳號找標案(免登入可領標)--列印領標憑據」以領標下載之副檔名為「.tkn」此檔查詢列印,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9.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中新臺幣595,428元整尚未經立法程序,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審議通過之(部分)標的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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