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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原契約各工項,後續擴充金額為352萬4,75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3樓招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0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8年 3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上限執行完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2.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自通知開工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上限執行完畢為止(以先屆者計)。
2.價金給付:依契約書第三條所列方式給付。(本案預算金額尚未通過,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 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俟計畫經費獲民意機關審議通過並准予動支後,由機關通知辦理決標及簽約,契約始生效力。本契約價金俟補助經費入庫後,再予支付乙方。)
3.契約製訂:一式6份( 正本2份,副本4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 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4.本案於辦理 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等採購程序時,請投標廠商派員出席;未到席者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之規定辦理。
5.以電子領標之廠商,請將購標電 子憑證列印存放入大標封內,俾利本所查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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