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Y041 已決標公告

106年度三峽區公有不動產公共意外險暨火險採購案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決標日:105/11/23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5,528
原始預算
$ 223,820
底價金額
$ 185,700
決標折數
56.83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2.58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12 - 保險(包括再保險)及退休基金服務,不包括強制性社會安全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純卉
聯絡電話 (02)26711017#806
機關代碼 3.82.58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聯絡人 林純卉
聯絡電話 (02)26711017#806
傳真號碼 (02)26722446
電子郵件信箱 AI4571@ms.ntpc.gov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區公有不動產公共意外險暨火險(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一年(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2萬4,12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台幣二百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9 09:20
開標時間 105/11/29 10:00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5/12/31/中午12時-106/12/31中午12時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產物保險公司並檢附: 1. 保險業營業執照。 2.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新臺幣22萬4,120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6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2.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區公有不動產公共意外險暨火險 (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一年(民國106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起至107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金額為新臺幣22萬4,120元。 3.廠商提出之標價及其組成內容如高於本機關預算金額及標單內各項金額,視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9 09:2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5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純卉
聯絡電話
(02)26711017#806
機關代碼
3.82.58
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機關地址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聯絡人
林純卉
聯絡電話
(02)26711017#806
傳真號碼
(02)26722446
電子郵件信箱
AI4571@ms.ntpc.gov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區公有不動產公共意外險暨火險(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一年(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22萬4,120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1/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台幣二百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5/11/29 09:20
開標時間
105/11/29 10:00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1樓收發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5/12/31/中午12時-106/12/31中午12時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合法登記或設立之產物保險公司並檢附: 1. 保險業營業執照。 2.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或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新臺幣22萬4,120元正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06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2.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區公有不動產公共意外險暨火險 (擴充項目未填時,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一年(民國106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起至107年12月31日中午12時止)、金額為新臺幣22萬4,120元。 3.廠商提出之標價及其組成內容如高於本機關預算金額及標單內各項金額,視為不合格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11/2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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