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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中山路十七號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採購案契約特性,並參考新北市政府契約範本,而製作本案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土木技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景觀工程或其他有關項目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期程要求:決標日起至工程完工結算完成日止,並於設計監造費金額執行完畢止,另設計部分於通知日起依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規定核算工期(註:承攬廠商應隨時配合業主勘查)。
契約製訂:合約份數:一式4份(正本2份,副本2份),由得標廠商繕製,費用廠商應含於標價內,機關不另給付費用。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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