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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0507@ms.tpc.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仁愛路55號3樓發包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4/18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9新北市鶯歌區仁愛路55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最後分案期限8/15餘詳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設立於新北市或相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清疏業。
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4.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屬已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證明)。
5.檢附資料詳如本案投標須知-招標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自行領購: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時間止,上班時間內至本所2樓秘書室辦公室不記名洽購(2)郵購:附回郵壹佰元之郵票及文件費之郵政匯票(兌款人:新北市鶯歌區公所)寄新北市鶯歌區仁愛路55號發包室收,請註明標案名稱及收件人地址。(3)電子領標方式:網址為:http//web.pcc.gov.tw.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購置文件費新臺幣300元整。
其他
1.餘詳招標文件內容。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以書面載明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聯絡電話、傳真機號碼,向本所發包中心或政風室請求釋疑,其請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月24日。
3.本所地址:新北市鶯歌區仁愛路55號,發包中心電話:02-26780202轉278,傳真機:02-86776067政風室電話:02-26780202轉275,傳真機:02-26780214。
4.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復之期限,為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機關並得先以傳真方式回復。
5.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施作期限為107年08月15日,履約期限至107年08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七條。
6.(1)本採購案屬開口合約。
(2)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本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 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3)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4)本契約依原設計圖說之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逾預算金額時,應辦理契約變更,據以給付逾越該額度之契約價金;而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數量總計金額在預算金額以下,且屬其既有項目之加減價者,得不另辦理契約變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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