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29112281#1002/1136
電子郵件信箱
aj966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秘書室
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每分新臺幣200元整,出納繳費後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部分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依投標文件項目形式,分別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或送達機關指定地點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7樓本所開標室(位於調解會內)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所契約上之相關權利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總收發。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或本採購案預算金額上限用罄為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屬:一、1. 綜合旅行業(應繳附中華民國核發之旅行業執照),或2.乙種(含)以上旅行業(應繳附中華民國核發之旅行業執照);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本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項次2之說明
附加說明
※本案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5年3月31日止。於保留決標期限內,倘符合本案投標須知壹、重要條款第7點第4款條件之一者即決標。得標廠商應徵得本機關同意後,始得履約;未遵守本約定而衍生損失者,本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投標廠商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投標時應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為不合格標。
※本次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本採購案之評選以「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評選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本案招標結果如為決標,後續訂約時,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並將繳納證明聯提供招標機關。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招標文件費用:標單圖說費新臺幣200元整。
1.自購:上班時間內領標。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86號8樓(本所秘書室) 。
2.郵購:請以掛號方式郵寄,並附回郵信封及郵資。(本地郵資:150元;外埠郵資:190元)(回郵信封請註明購買標單案名及郵遞區號,並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3.以電子領標方式: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100元。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
若以通訊方式投標
請以掛號或快捷方式投遞(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
請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補充文件。
未盡事宜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新北市新店區115年度各里辦理1日公益研習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