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
張耀升/經建課林先生(02-29929891分機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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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AV0128@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本所保留於契約期限內延長履約期限1年及擴充金額新臺幣35萬4,200元整之權利。
(二) 增購項目倘屬新增項目,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款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擴致原契約所列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開標地點
無(本案係擇符合需要辦理,截止投標當日投標廠商無須到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5/03/15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採購案攸關公共利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1樓(總收文)。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消防設備師事務所;或2.公司或行號,且其登記營業項目列有「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者;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聘有消防設備人員者;或4.內政部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5.前4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測試、檢修或相關業務者。
(二) 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消防設備保養維修之承做經驗者。
(三) 廠商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需具有至少消防設備師1名或消防設備士1名證照。
(四) 廠商信用證明及納稅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需具有至少消防設備師1名或消防設備士1名證照-其餘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已奉准,如第1次招標未取得3家以上廠商企劃書,則依規定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不受投標廠商家數限制。
2.廠商無須辦簡報,截止投標當日廠商無須到場,企劃書經本所擇符合需要者, 另行通知辦理議價,未入選者之企劃書由本所留一份存底。
3.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4.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按各式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邀標書等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5.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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