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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耀升/魏小姐(02-29929891分機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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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AV0128@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保留後續擴充權利,預計擴充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擴充期間1年、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
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4樓會議室(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之品質及效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1樓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開工之日起(廠商應於決標日翌日起30個日曆天內開工)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或達預算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餘詳如契約書樣稿第二條附件及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且營業項目列有「油漆工程業、廣告服務業、藝文服務業或其他相關服務業」者。
(二) 經歷證明:廠商應屬曾完成油漆或廣告或彩繪相關項目製造、供應或承做者。
(三)廠商信用證明及納稅證明,其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4年3月3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
2.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行按本按各式須知(開標前投標文件審查須知/審查表、基本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邀標書等內容,自我檢視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4.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