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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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增購新臺幣700萬元及延長1年之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5/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或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或達契約金額上限用罄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屬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屬於土木包工業(須設立於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或
宜蘭縣)。
二 、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
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
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
2.預算金額中,114年度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採購案非屬「新興資本支出及
新增科目」,如預算未能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審議完成,尚可依已獲授權之原
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爰先行招標、決標。倘以後年度所需經費未
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3.投標時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利用電子領標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
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