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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契約到期日起60日曆天、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後續擴充項目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201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人工領標費新臺幣420元,其餘詳如附加說明一、二
開標地點
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7樓多媒體簡報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3/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201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176號 1樓(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3.納稅證明(廠商屬公司或行號時)之廠商均可參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上班時間請攜帶悠遊卡或現金至本所7樓秘書室開單及繳款後領取。
2.通訊領標:請附貼67元郵票之28X38cm回郵信封及購圖費新臺幣420元整,並註明採購案名,以限時掛號寄新莊區中正路176號新莊區公所秘書室收﹝請注意截標期限,如有延誤,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之廠商端下載「廠商使用手冊」,並依該內容辦理。
二、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每份新臺幣420元整,請至本所7樓秘書室開單繳費(請持悠遊卡或現金繳費)。
2.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應另繳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應用程式列印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惟「109年度新北市新莊區災害緊急搶修及復建工程(開口合約)」若未能於上開日期完成決標者,機關得委託廠商繼續辦理契約內容所訂工作,但自契約到期日起至多延長60日曆天。
四、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之契約),契約價金之計算方式為依實際採購數量給付,本採購案採購總金額上限為: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採購預算金額。
五、其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準時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如未及依本項前述法條進行(書面)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視同放棄說明、(優先、比)減價或其他必要情事等。招標機關不另行通知廠商派員到場辦理上開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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