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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2樓招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210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乙種以上旅行業或綜合旅行業(原住民廠商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當年度有效證明文件)】(餘詳投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固定單價決標,預估參加人數150人,結算時依實際參加人數核實付款。
2.預算金額為本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金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3.本案已簽准第一次招標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4.本採購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擇原住民廠商為符合需要之廠商(需經出席評分成員總評分平均值達80分),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不符合需要等,無法優先擇原住民廠商為符合需要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合格投標廠商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5.評審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出席簡報。
6.參與評審須知:A評審之方式,以取序位法精神方式辦理。B評審日期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出席簡報。C評審地點(暫訂)於「本所2樓招標中心」。D本採購案評審時廠商「需辦理簡報」。E本採購案之評審項目、評審標準詳如投標須知附件之評審表。
7.本案只接受一家廠商提一企劃,勿提供數個企劃案。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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