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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高架橋下空間原為機車停車場使用,由於使用率不高造成空間閒置,且附近活動中心不敷使用,為充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利用高架橋下空間規劃公共設施,並考量沿線之活動類型、設施需求及結構物共構等條件,尋求最符合經濟效益之使用模式,規畫設置十秀市民活動中心1層2棟。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600元。方式:(現場領標)請自備零錢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2樓招標中心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7萬元(建議抬頭: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保管金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1/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完成,餘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資格:
1.(1)建築師事務所,或(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
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且3.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4.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一)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完成,並提送甲方審查。設計如不符甲方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甲方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甲方複審時程,並通知乙方進行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乙方除應依甲方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甲方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二)工程之施工應於該部份細部設計經甲方核可後7日內開工,並於111年3月31日以前竣工。
(三)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及其附件。
2.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5萬元。
3.本所政風室電話(02)22484978傳真(02)22484977。
4.其餘未定事項悉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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