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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活動;且該擴充之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96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200元。方式:現金(現場領標)或郵政匯票(郵購);抬頭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2樓招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公司或行號,或;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一般廣告服務、藝文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演藝活動或相關業務者。)(餘詳投標須知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萬元正。
2.履約期限:本採購標的以開口契約方式,依廠商實際承作項目、數量給付價金,各分案施作期程依本機關所定之工期完工;最後通知分案期限為108年12月31日止或本契約預算金額用罄止。
3.本案預算由新北市政府列相關經費補助本所並委託本所代辦,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辦理招標及決標。倘所需經費新北市政府未請本所委託代辦或經費部分刪減,得依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4.評選日期及時間:另行通知合格廠商出席簡報,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參選廠商家數未達6家時,簡報時間為〔20〕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餘詳投標須知)
5.其餘未定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6.本所政風室電話(02)22484978傳真(02)22484977。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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