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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擴充項目為相關工項;擴充期間至109年3月31日止、金額為108年度未用罄之契約金額。
2.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3.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4.本案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2樓招標中心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6萬元正。(建議抬頭: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2/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5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634-2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收音機、電視、通訊器材及儀器設備安裝等相關行業、電器承裝業或電器安裝業等之廠商或得以承攬關於廣播系統設施之業務者,或;公司或行號。廠商應繳證件詳「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1.其餘未定事項悉依政府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2.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整。
3.保固期限一年。保固金為結算金額3%。
4.廠商投標時須檢附「需求規格功能效益條件之型錄或其他足以證明條件之文件」
5.倘107年度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6.預算金額為本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且決標金額不得逾預算金額。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工程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0號函辦理。
更正事項:1.需求規範第六條第2項尺寸:250mmX240mmX1050mm。更正為尺寸:250mmX240mmX105mm
2.請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至本所秘書室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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