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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1235@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5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3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4/19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1樓總收文處 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契約書範本,應屬嚴謹。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1.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
2.公司或行號,且其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其營業項目列有「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或批發業、運動場地用設備工程業。
二、
1.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2.營造業聲明書。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應出具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之查覆單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或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列印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本採購案相關工作項目;且該擴充之期間為自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金額為新臺幣980萬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二、履約期限:
自本案決標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5日曆天內開工,每一分案依甲方所定之工期開、竣工,最後分案派工期限為民國114年3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兩者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三、履約保證金:新臺幣98萬元整。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5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30元,不同縣市190元、限掛187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五、有關印花稅部分:
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37、639)或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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