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b1244@ntp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3樓(開標室)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3樓(開標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3/2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一樓總收文處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詳如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契約書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履約保證金為決標金額之10%。
二、履約期限:
1.本案分為兩階段竣工,第一階段為工程竣工、第二階段為執照申請完成竣工。若第一階段提早竣工,其所餘日期可併入第二階段期間。
2.本契約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完成第一階段竣工(工程竣工),廠商應依第十五條提送竣工書圖及結算書,並得同時進行驗收程序。(本案為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併室內裝修工程,需俟甲方通知後辦理開工)
3.第二階段竣工期限為第一階段完工後45日曆天,廠商需完成消防檢查、無障礙電梯使用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之取得。若第一階段提早竣工,其所餘日期可併入第二階段期間,本工程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竣工期限合併期日共計225日曆天。履約期間若有展延或不計工期事由,請依契約相關條款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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