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50528-831 招標中 (剩 1 天)

新北市三重區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投開票所需要設備載運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公告日:115/06/08 截止日:115/06/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324,65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5/06/18
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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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代碼 3.82.5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楊小姐/周先生
聯絡電話 (02)29862345#537/209
機關代碼 3.82.52
單位名稱 秘書室/民政課
機關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聯絡人 楊小姐/周先生
聯絡電話 (02)29862345#537/209
傳真號碼 (02)29871236
電子郵件信箱 AJ138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49.100.1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補助金額 324,65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200元
付款方式 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6/18 09:30
開標時間 115/06/18 10: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32,000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1樓總收文處 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貨運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 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汽車貨運業或其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汽車貨運或物流運送經驗 之承做者)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s://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3萬2元整。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5年11月17日起開始履約,並於115年12月11日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其各階段實際履約期間及項目請依「新北市三重區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投開票所需要設備載運」需求書規定辦理;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評審日期:評審日期另行通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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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2.52
聯絡人
楊小姐/周先生
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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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代碼
3.82.52
單位名稱
秘書室/民政課
機關地址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聯絡人
楊小姐/周先生
聯絡電話
(02)29862345#537/209
傳真號碼
(02)29871236
電子郵件信箱
AJ1387@ntp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49.100.1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
補助金額
324,65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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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5/06/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招標文件總售價
200元
付款方式
現金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全部文件電子投標。廠商應依招標文件規定,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截止投標
115/06/18 09:30
開標時間
115/06/18 10: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32,000元整。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1樓總收文處 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電子投標文件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線上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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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公司或行號,其營業項目包括汽車貨運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或 2.前項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汽車貨運業或其他相關業務者。(應檢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二、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
汽車貨運或物流運送經驗
之承做者)投標廠商之經歷證明文件應為: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原始定作人(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不同廠商提出同一履約經歷時,除非該等廠商得證明該經歷確屬由該等廠商分別完成外,本機關另得查證該等履約經歷是否屬實。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法令規定核給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2.原始定作人、總承攬廠商或機關(構)出具之完成證明,或; 3.契約連同驗收紀錄,或; 4.其他經本機關或招標機認可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文件如無法充分證明規定資格時,應另附相關文件(如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明細表)以佐證之。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s://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3萬2元整。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5年11月17日起開始履約,並於115年12月11日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其各階段實際履約期間及項目請依「新北市三重區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投開票所需要設備載運」需求書規定辦理;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四、評審日期:評審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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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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